中國境內子公司
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將資金投入其他公司,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因為公司具備資金運用的自主權。不過,為防止公司變成空殼,法律對一般公司的轉投資設有限制:除非是國務院規定的投資或控股公司,否則對其他公司的總投資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50%,且被投資公司用利潤轉增的資本不計入內。這項規範旨在平衡投資自由與經濟秩序,對專業投資或控股公司則不適用。
一、公司境內子公司轉投資
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包括轉投資對象和轉投資數額兩方面:
- 投資對象上的限制
法律通常會限制公司成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人需要對公司或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若公司成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當其投資的公司或合夥企業無法償還債務時,將承擔巨大的風險,甚至可能使公司資產耗盡,進而損害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得成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 對投資數額的限制
公司通過轉投資可擴大利潤來源、形成關聯公司並實現規模效應,促進資本配置和快速發展。然而,轉投資可能減少公司掌控的有形資產,增加償債難度,從而提高債權人風險;此外,轉投資金額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間重複計算,可能導致資本虛增,違背資本充實原則。
為避免資本虛增並保護公司資本,減少債權人風險,一些地區的公司法對轉投資數額進行限制。1993年《公司法》第12條規定了轉投資比例限制,但經兩次修訂後,該限制已取消。實踐中,對轉投資數額的限制操作性差,公司轉投資屬於正常經營行為,不必強制性限制。公司可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並在章程中設限。
二、中國境內分公司設立主要特徵及規定
- 中國大陸的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它所使用和管理的財產屬於總公司,並計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 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設立時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並提交總公司的登記資料。
- 由於不是獨立法人,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也沒有董事會等獨立的決策與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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