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台灣外資分公司:流程、必備文件和注意事項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

當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時,有兩個關鍵因素需特別考量:責任承擔與稅務規劃。以僑外資分公司為例,獲得認許後,它享有與台灣本地公司相同的權利與責任,但因分公司並非獨立法人,因此外國總公司須對其負責承擔所有債權債務。由於分公司是外國公司的一部分,它無法進行轉投資或上市等操作。然而,分公司在稅務上相較於子公司(有限公司),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與優勢,尤其在稅負規劃上可能較為有利。

一、台灣外資分公司用途及功能

  • 什麼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認許?
根據公司法第377條規定,外國公司需遵循公司法第19條的要求:「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從事其他法律行為。」如果外國公司計畫在台灣營業,必須先設立分公司。外國公司指的是依照外國法律註冊的法人組織,若希望在台灣進行業務活動,必須首先獲得政府的認可,換句話說,外國公司必須先取得政府對其法人地位的承認,才能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正式開始營運。
  • 分公司得在台灣進行以下業務:
  1. 合法聘請員工。
  2. 在台簽約收取客戶貨款/服務費。
  3. 開立營業稅發票。
  4. 以分公司形式設立在台灣進行進出口業務。
  5. 代表母公司在台灣購置動產、不動產(需另外參照相關法令)。

二、設立基本流程及應備文件

  1. 一般僑外資分公司
    僑外資(包括港澳地區)在台設立分公司,不需要經過投資審議委員會的核准,直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外國公司認許並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即可。
  2. 陸資分公司
    外國公司與陸資企業在台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有所不同。若中國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超過30%的股份或出資額,或對該外國公司具控制能力,則在申請分公司登記之前,必須先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並且,陸資來台投資的經營項目必須符合正面表列的規定,取得投資許可後,才可準備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分公司。

三、分公司稅務及稅率

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的子公司或分公司都需遵守《台灣商業會計法》的相關規定。根據法規要求,分公司必須依照台灣的會計準則保存會計帳目,且帳目須以中文編製並以台幣為記帳貨幣。此外,分公司還需每年提交一次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並每兩個月提交一次營業稅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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