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經政府部門依法核准登記後,由個人或家庭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若由個人經營,則由經營者以其個人財產對經營活動承擔全部責任;若由家庭共同經營,則以家庭財產作為責任承擔的基礎。
一、中國大陸個體工商戶簡介
個體工商戶是中國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具有設立靈活、登記手續簡便等特點。以下是其主要特徵:
1. 經營主體:個體工商戶是指由自然人或家庭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的單位。無論是以個人名義,或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經營,皆屬於個體工商戶的範疇。
2. 依法登記:
自然人欲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縣級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若有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等情況,也應依法辦理相關登記。
自然人欲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須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縣級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若有轉業、合併、變更登記事項或歇業等情況,也應依法辦理相關登記。
3. 經營範圍限制:
個體工商戶僅限經營法律與政策明文允許的行業類別,不得涉及特殊行業或國家禁止、限制的經營項目。二、中國個體工商戶與獨資企業之差異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在若干方面有所區別,具體如下:
- 從業人數限制:
個體工商戶的從業人數有嚴格限制,經營者本人及雇員(包括請幫手和學徒)不得超過8人;個人獨資企業則無此限制,經營者可以單獨經營,也可以雇用超過8人的員工。 - 分支機搆設立:
個體工商戶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且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分支機構的責任由設立的企業承擔。 - 投資者與經營者關係:
在個體工商戶中,投資者和經營者必須是同一人,亦即投資設立的自然人必須親自經營;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來管理企業事務,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可以分離。 - 股東權利: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並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通常只能以個人身份參與公司的股東權利。 - 財務制度與稅收政策:
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完整的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上有較大靈活性,是否建立會計制度依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而定。若稅務部門不強制要求,則可不進行會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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