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審會審核報備規範
一、外資企業及大陸地區人民、法人來台投資
辦理名稱與營業項目預先審查:
在申請商業登記之前,須先提出商業名稱與擬經營項目的預查申請。所申請的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的正面表列。此階段也需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籌設許可,唯有在獲得該許可後,才可以進一步辦理來台設立(或分公司)的商業登記程序。
在申請商業登記之前,須先提出商業名稱與擬經營項目的預查申請。所申請的營業項目必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的正面表列。此階段也需先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籌設許可,唯有在獲得該許可後,才可以進一步辦理來台設立(或分公司)的商業登記程序。
二、台灣設立(分公司)基本商業登記流程
- 公司名稱申請核准
- 申請陸資投資許可
- 申請匯入投資額資金審定
- 設立公司時所申請之營業項目,須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所列之可投資項目
- 申請稅藉編號
- 申請營業登記
- 申請工廠設立登記時,應依所選擇之廠房所在地辦理相關手續(非從事製造或加工業者則免辦理此登記)
- 申請出進口廠商登記適用於從事買賣業務之業者,並可透過國際貿易局網站線上辦理
三、陸資來台灣設立(分公司)及投資基本規範及配套措施
- 投資及設立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
- 大陸專業人士來臺相關配套
- 金融相關配套陸資來台投資所涉金融事務相關規範
- 稅賦配套陸資企業及大陸人民在台課稅規範
- 購置房地產相關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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